东土科技(30035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东土科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28、29层 邮政编码: 518035 28&29 Floor, Landmark, No.4028 Jin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5, P.R.C. Tel: 0755—33988188 Fax: 0755—3398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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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1. 2025年 6月 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6月 5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会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2.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20日(星期五)下午 2:3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号院 2号楼 15层会议室召开。
3.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20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20日9:15—15:00。
本次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符合《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45人,代表股份共计 100,499,3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3442%,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股份共计 94,427,7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3568%。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42人,代表股份共计6,071,5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874%。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3.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通过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姜德源 陆晖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黄丽云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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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1. 2025年 6月 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6月 5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会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2.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20日(星期五)下午 2:3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号院 2号楼 15层会议室召开。
3.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20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20日9:15—15:00。
本次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符合《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45人,代表股份共计 100,499,3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3442%,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股份共计 94,427,7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3568%。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42人,代表股份共计6,071,5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874%。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3.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通过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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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云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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